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一、青岛市办理生育待遇需携带材料:
男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或失业证及复印件(包括封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男职工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分娩方式证明(盖医院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3、 办理异地生育转诊需携带以下材料 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盖公章)
三、办理业务地点:市内四区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均可办理 市南区劳动保险办(福州南路8号2楼)电话:8601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