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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材料及简介

收藏 分享 2009-2-27 15:38| 发布者: 妈网客服@qd| 查看数: 3435| 评论数: 0|来自: 本站原创

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一、青岛市办理生育待遇需携带材料:


1、办理生育津贴需携带以下材料:
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经办人身份证件,计划内流引产的持医疗机构证明(注明妊娠月份)。


2、 办理男职工生育补助金需携带以下材料:

男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或失业证及复印件(包括封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男职工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分娩方式证明(盖医院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3、 办理异地生育转诊需携带以下材料

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盖公章)


二、办理业务时间:生育职工出院结算后次月1-10号。

三、办理业务地点:市内四区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均可办理

市南区劳动保险办(福州南路8号2楼)电话:86010703
市北区劳动保险办(延吉路38号劳动力市场4楼)电话:83668973
四方区劳动保险办(庆安路21号)电话:85624527
李沧区劳动保险办(兴华路40号)电话:84630973
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座)电话:8502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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