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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活动专员@qd 于 2011-9-5 16:29 编辑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中国人的观念一直认为爱情与婚姻就应该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在很多人的脑海中,主要是觉得双方彼此相爱,就该是无私的、不分你我的,如果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结果只能会引起相互之间的猜忌、相互之间的提防,最后导致感情的破裂、婚姻的终结。
两个人经过相识、相恋、相知、然后手挽手一起步入圣洁的婚姻殿堂!固然是一件值得可喜和庆贺的事情,但也不可否认万一婚姻发生意外,如果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制约下,等于给双方都增加了一把维护个人权益的“保护伞”啊!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在慢慢对其了解的过程中,也在不断的向自己发出提问:到底自己需要不需要去做婚前财产公证?如果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这样万一伤害了彼此的感情怎么办?婚前财产公证难道就是大家所认为的,意味着为了以后婚后离婚作准备吗?婚前财产公证你会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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