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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时间、产假津贴的相关规定】
【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一)生育顺产的为98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津贴金额】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2012年10月生孩子,津贴发放标按照2012年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1月份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
备注:每月领取的金额,不是自己生育前12个月的缴费基数平均数,而是单位所以人员缴费基数的平均数。
【领取方式】
生育津贴可于生育出院结算后每月的1-15日,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生育津贴需携带的材料如下:
(1)生育职工本人的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单位填写完整并签章);
(4)生育职工本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或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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