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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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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8:54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gagadu 于 2017-12-21 09:06 编辑

这两天一直在首页看到一个关于结婚房产问题,虽然也不是搞法律的,但是出于好奇特意去查了下相关规定,以下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如果婚前买房子的,分几种情况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婚前一方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另一方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总结,觉得现在很多情况是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这种情况,应该是共同还贷部分,是属于配偶的,并且如果离婚应该是相应这部分有补偿的(也对啊,毕竟咱也就出了这些钱不是么)。所以说,婚前对方全款买房和按揭买房是不同的,一些婚前对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亲,也不用过于担忧。

婚后买房,也分情况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指出,1.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并且将产权登记在了自己子女的名下的,视为赠与行为,属于个人财产。即使是婚后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2.此外是婚后夫妻之间的一方或者双方都出资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即使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也是将房产规定为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总体来说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后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买房的资金来源于遗嘱继承或赠与所得,“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但是存在一个处置房产问题: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问题,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在没有经过另一番的同意下,就进行了出售,并且第三方的价格合理,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面对另一番的追回房产,法院是不给予支持的。(这个问题也不用过于担忧,个人认为,已经说明是第三方价格合理的情况下,那么即使对方卖了,咱不追回,那也是共同财产,反正钱的分我一半,对吧,所以也别过于担忧这一条,如果价格不合理,还是可以追回的)

综上所述,个人觉得新婚姻法是合理公平的,1.婚前夫妻双方都是独立的个体,当然谁出钱谁受益了啊,你想白白分一杯羹,对方不同意也是可以理解的。2.无论婚前婚后,一方父母的钱,也和夫妻双方没关系,那是老人的,所以他们如果给子女买房,当然算是子女个人的赠送了啊,当然不算共同财产了。3.婚后了,那么夫妻双方的钱就是一个锅里的了,那么受益,付出就都是公用的了,所以买的东西自然也是双方的了。所以我觉得新婚姻法的宗旨就是婚后不分彼此,婚前是独立个体,谁多付出,谁多受益。婚前配偶是“别人”,婚后配偶就是“自己人”了,说白了,别人的东西就是别人的,自己人的东西就是自己的,哈哈


所以说吧,新婚姻法个人感觉比老婚姻法公平多了,也是合理的,对男女双方都是保护,都是公平的,也许有人觉得对男方保护了,对女方不公平,那是因为过去的婚姻法对 男方是不公平的。结婚男女双方两个人的事,只是分工不同,角色不同,不明白为什么总是有人觉得结婚,总是女人亏呢?女人就应该多占点经济或者可以量化的利益呢?确实女人需要生孩子,可这是自然规律啊,也许婚后女人做家务更多些,看孩子更多些,但是男人一般对家庭的开销,对外的负担更大啊。而且很多男人也是干活,看孩子的啊。


对于老公,我们做老婆的要做到掌控,调教,理解,配合,管好老公,比整天担心,焦虑,老想着万一怎样,自己多亏,要来的实际,来的好不是么?结婚为什么,为好好过日子,不是为了经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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