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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鲁教学字〔201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务工但在务地没有正式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小学均可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
第四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与本地学生平等接受教育。
第五条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政策,完善便民服务措施。
第六条 学校应当关爱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育质量。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我市务工一年以上;
(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小学六年级第二学期、初三第二学期不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父母一方在我市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父母一方在我市居住证;
(三)父母一方在我市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四)学生及其父母在原籍户口簿;
(五)原学校学籍档案(小学一年级除外)。
第九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入学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统一报名、统一审查、统一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学生入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学生父母填写《山东省中小学转学证》,并持有关材料向居住地附近学校提出申请。
符合我市入学条件但没有联系到接收学校的,可持有关材料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学校负责审查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是否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签章同意后,分别到原学校和双方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在其居住地4公里(8站)范围内安排就读学校,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入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持《山东省中小学转学证》和相关材料,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
第十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接受教育教学、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二)符合我市入学条件并完成小学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初中就读,其升学方式与本地学生相同。
(三)符合我市入学条件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高中就读,其报名规定、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与本地学生相同。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与居住地学校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二)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入学条件审查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子女的正常学习。
(四)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转学。回原籍或其它地区学校就读的,须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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